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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是決定文化娛樂節(jié)目命運的關鍵——談《中國好聲音》換標帶來的教訓

來源:中國工商報    發(fā)布時間:2016-02-25 02:59:00  瀏覽: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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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模式的糾紛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秚he Voice of……》節(jié)目模式的權利人荷蘭Talpa傳媒公司前不久決定不再與燦星制作公司續(xù)約,轉而將其節(jié)目模式許可給唐德影視公司。同時,Talpa公司還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申請了禁令,禁止燦星公司制作及播放《中國好聲音》第五季節(jié)目。燦星公司則在回應中指出,《中國好聲音》這一中文節(jié)目名稱系由燦星制作并與浙江衛(wèi)視聯(lián)合創(chuàng)意命名,該節(jié)目品牌屬于燦星制作與浙江衛(wèi)視共同擁有,Talpa公司無權授權任何一方制作名為《中國好聲音》的節(jié)目?!吨袊寐曇簟返谖寮臼欠衲苋缙陂_播?是否會被迫改名?這些問題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

盡管糾紛起因是版權,本文作者卻認為,《中國好聲音》糾紛的關鍵并不是版權而是商標,《中國好聲音》的一系列標識的商標權應屬于節(jié)目模式的許可人Talpa公司。

2月17日,《中國好聲音》官方微博發(fā)布了節(jié)目的新標識,不再使用“the Voice of China”字樣及手握話筒圖形,這說明燦星公司也意識到商標使用可能存在的問題。

在商品經濟不斷發(fā)展的環(huán)境下,電視節(jié)目的商品屬性越來越強。電視節(jié)目的名稱及相關商業(yè)外觀存在指示和區(qū)分電視節(jié)目來源的功能,因此可以獲得《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如《中國好聲音》名稱本身、其英文名“the Voice of China”以及其手握話筒的yes手勢的圖形。我國司法實踐中不乏對電視節(jié)目名稱給予商標保護的例子,如湖南省高院在2008年判決的湖南電視臺訴廣東美潔公司案中對該臺的《超級女聲》節(jié)目名稱給予保護。2014年施行的新《商標法》增加了聲音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規(guī)定,因此電視節(jié)目中的一些開場音樂在具有指示與區(qū)分節(jié)目來源、經過大量使用具有顯著性的情況下,同樣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并獲得保護。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尼斯分類第十版)中的第41類包括電視節(jié)目制作及相關項目,電視節(jié)目名稱及相關商業(yè)標識可以作為注冊商標獲得《商標法》保護。Talpa公司在2010年就開始申請好聲音相關商標,并通過馬德里體系的商標國際申請程序指定延伸到許多國家,涉及商品或服務類別包括第9、16、25、35、38、41類。根據商標局官方網站的檢索結果,“the Voice of……”和手握話筒圖形的組合商標在第41類上已獲得核準注冊,國際申請?zhí)枮镚1089326,其后期指定日為2011年4月28日。

節(jié)目模式的許可自然包括商標權的許可。許可方會提供節(jié)目的“寶典”,包括節(jié)目宗旨,操作流程,錄制時間表,每天的工作計劃,選手招募方式,樂隊、觀眾的位置,各種標識的顏色、大小,現場的攝影機、燈位示意圖等。許可方甚至還會帶專員提供節(jié)目制作的培訓和指導。這些都是履行商標許可所需的質量監(jiān)督義務。《中國好聲音》電視節(jié)目的制作與播放是基于Talpa公司對燦星公司的許可,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其許可的權利中應包括《中國好聲音》相關標識的商標權。因此,燦星公司只是作為商標被許可人使用中國好聲音相關標識,在許可合同終止后該商標權仍屬于作為商標許可人的Talpa公司。

因此,在沒有續(xù)約的情況下,Talpa公司有權禁止燦星公司使用中國好聲音相關標識。

值得一提的是,商標許可并不會因為被許可人的商業(yè)成功而導致商標權屬發(fā)生變化,如在轟動全國的王老吉與加多寶的商標權糾紛案中,雖然加多寶公司對于王老吉商標的商譽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在商標許可合同結束之后,王老吉公司作為商標權人,仍然有權禁止加多寶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標。

需要注意的是,《the Voice of……》節(jié)目在《中國好聲音》開播之前已經在世界范圍內享有較高知名度,且在中國也有一定數量的觀眾知道該電視節(jié)目,因此《the Voice of……》相關標識的商標權在國外的使用情況也應考慮在內。

雖然商標權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商標在國外的使用情況通常不會予以考慮,但如果該商標具有較高的國際知名度,而且國內公眾對該商標也有一定程度的認知,那么域外的商標使用情況仍可考慮。我國司法實踐中也認可這一規(guī)則,如在佳選企業(yè)服務公司商標駁回復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于BEST BUY商標考慮其在國內使用情況的同時,也考慮了該商標在國際上的知名度。

還應指出的是,《中國好聲音》是《the Voice of China》的自然翻譯,并非燦星公司的創(chuàng)意,該節(jié)目名稱本身也不可能受到版權保護,燦星公司不享有任何相關知識產權?!吨袊寐曇簟返墓?jié)目名稱與其他商業(yè)標識長期同時使用并指向同一電視節(jié)目的來源,無法分割歸屬。因此,燦星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后未經許可不僅無權使用《中國好聲音》相關標識,也不能誤導性地暗示觀眾其與《中國好聲音》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否則仍屬于不正當地借用他人商譽,侵犯Talpa公司的商標權。

但是,《商標法》的保護并不能讓Talpa公司壟斷節(jié)目模式中單純的方法,燦星公司制作同樣類型的電視節(jié)目時,仍然可以使用諸如轉椅決定選手的方法。

另外,根據筆者在商標局官方網站的檢索,燦星公司曾在第41類等類別上申請了中國好聲音文字及相關圖文組合商標,但均被駁回。筆者臆測,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并不是其侵犯Talpa公司的在先商標權,而是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即“中國好聲音”以“中國”開頭,出于國家尊嚴的考慮而駁回其商標申請。商標局在2010年發(fā)布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對此類申請規(guī)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燦星公司難以符合獲得注冊條件。

實際上,燦星公司可能早已預料其與Talpa公司之間會發(fā)生商標權糾紛,早在2013年12月5日,該公司便在第41類上申請了中國好歌曲、sing my song及相關圖形商標,但中國好歌曲商標申請同樣由于帶有“中國”字樣而被駁回,sing my song及其相關圖形商標已于2015年獲得核準注冊,但《中國好聲音》官方微博發(fā)布的新標識中并未出現這件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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