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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商標法的“12大亮點”(二)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6 05:36:00  瀏覽:3320
亮點七:增加侵權人舉證責任 新《商標法》規(guī)定在商標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 此舉大大減輕了商標權利人在主張侵權賠償時的舉證負擔,使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更有法可依,對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亮點八:明確爭議案件審查時限起始時間 新《商標法》規(guī)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而針對涉及單方當事人的商標確權案件,新《商標法》增加了9個月的審理時限,針對涉及雙方當事人的確權案件,增加了12個月的審理時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或者6個月。 上述新增內容對商標注冊審查和案件審理時限進行了限制,有利于大大改善當前商標注冊周期過長,影響當事人權利的情況,同時增強了商標獲權時間的可預期性。 亮點九:修改異議復審制度 新《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局對商標異議進行審理后,對異議不成立、準予注冊的商標,將直接發(fā)給注冊證,異議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評委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而對商標局裁定異議成立、不予注冊的,被異議人可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該項修改對原有的異議復審制度進行了部分調整,對于被異議人而言減少了商標確權過程的障礙,有利于被異議商標及時獲權;而對于異議人來說,如果異議不成立將不再具有提出異議復審的權利。作為異議方,在案件異議程序中,除了應更加充分闡述異議理由及組織相應的證據材料外,對于重點的異議案件還需給予更大的關注力度,否則一旦異議不成功,被異議商標將被準予注冊并發(fā)給注冊證。 亮點十:案件判定引入“容易導致混淆”要件 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將原《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中“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侵權情形進行了細分,對于不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情形的侵權判定增加了“容易導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該條款的修改明確了對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三種商標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判定,需要考慮是否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適用要件。 作為商標權利人,在今后的維權案件中,對于他人不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商標使用行為,如果要想獲得最終的侵權認定,需要注意在理由闡述及證據材料的組織上不要忽視對涉案商標的使用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要件的論述及證明。 亮點十一:商標和企業(yè)名稱沖突有解決條款 在這次頒布的新《商標法》中,設置了解決關于商標企業(yè)名稱沖突的條款,新《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新法五十八條保護的對象包括所有的注冊商標權利人以及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保護的對象更加廣泛。 現行商標法中沒有設置商標和企業(yè)名稱沖突的解決條款,在商標法實施條例中雖然有相關規(guī)定,但保護的對象僅限于馳名商標,由于企業(yè)名稱注冊是區(qū)域性登記,商標注冊是全國性登記,兩種注冊制度的差異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利用他人享有知名度商標作為企業(yè)字號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越來越突出,在類似沖突案件中給予商標權利人充分的法律保護成為業(yè)界的共識。從規(guī)范性文件到行政法規(guī)再上升到法律,新商標法給商標權利人給予了更高層次的法律保護。 亮點十二:加強規(guī)范商標代理組織 新《商標法》增加了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商標代理行業(yè)組織對違反行業(yè)自律規(guī)范的會員可實行懲戒并記入信用檔案。另外,新《商標法》還規(guī)定了對于商標代理組織或者商標代理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近年來商標代理市場亂象叢生,飽受詬病,《商標法》增加上述規(guī)定將有助于商標代理組織行業(yè)的自我規(guī)范和良性發(fā)展。日后當事人一旦發(fā)現商標代理組織或者代理人有任何不誠信、不正當手段時,均可向工商行政部門或者商標代理行業(yè)組織進行投訴和反映,若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有權依據新《商標法》要求代理組織賠償。

文章標簽: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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