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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1 11:27:00  瀏覽:4112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號:工商標字[2001]第374號

發(fā)布日期:2001-12-21

執(zhí)行日期:2001-12-21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第幾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了貫徹執(zhí)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特通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提出的商標注冊、轉讓、變更、續(xù)展等有關商標注冊事宜的申請、商標異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審查。2001年12月1日以前提出的商標注冊、轉讓、變更、續(xù)展等有關商標注冊事宜的申請、商標異議,商標局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審查決定或者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或者裁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依照修改后的不商標法》進行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且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決定、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評審并作出決定、裁定。

三、商標違法行為發(fā)生在2001年12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處理;商標違法行為在2001年12月1日前發(fā)生,且持續(xù)到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按行為發(fā)生時間分別適用修改前后的《商標法》處理。

自2001年12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案件,行使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五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職權。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文章標簽: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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