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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與商標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2 08:00:00  瀏覽: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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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市場的各項商業(yè)活動中,還有許多與商標十分近似的其他標志或標記等,他們有的與商品經(jīng)濟有聯(lián)系,但又不同于使用在商品的商標,有的使用在商品上與商標同附一物,同為一主。這些標志或標記很容易與商標相混淆,所以有必要將其予以具體的介紹說明。
  
  商品名稱
  
  商品名稱是指用以區(qū)別其他商品使用的商品的稱呼。商品名稱又可分為通用名稱和特定名稱。
  
  商品的通用名稱,指為公眾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稱,如:電視機、計算機、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稱只是指同一類商品的名稱,不能用來區(qū)別同一種類的不同商品。例如:計算機這一通用名稱是無法用來區(qū)別,“聯(lián)想”公司生產(chǎn)的計算機與“長城”公司生產(chǎn)的計算機。
  
  商品的特定名稱,是指對特定商品的稱呼,如:加飯酒、茅臺酒、21金維他、兩面針牙膏……等等。商品的特定名稱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大多可以注冊成為商標。
  
  商品名稱與商標的區(qū)別主要為:

1、商品名稱具有大眾性,為公眾所有,人人可以使用;而商標具有專用性、專有性。
  
  2、商品的通用名稱是用來區(qū)別不同種類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稱是用來區(qū)別同種類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而商標雖然也是用來區(qū)別商品的,但主要是用來區(qū)別不同商品的生產(chǎn)者和銷售者的。
  
  3、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因為它不僅不能區(qū)別商品的不同生產(chǎn)者或銷售者,而且還會把本該屬于公眾使用的稱呼變成特定人獨占,造成不應有的壟斷;商品的特定名稱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大多可以注冊成為商標,例如:21金維他、茅臺酒、兩面針牙膏等,他們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稱,又是商品的注冊商標。
  
  4、商品的名稱系自然產(chǎn)生,無須辦理任何手續(xù);5、注冊商標必須經(jīng)過申請核準后才能成為注冊商標。商品名稱一般情況下不受法律的保護,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稱,才能獲得《反不正當竟爭法》的保護。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商標的所有人對商標使用不當、保護不當,尤其是馳名商標,則有可能該商標將逐步自然轉化成為家喻戶曉的商品通用名稱,商標將失去顯著性,商標所有人也就喪失了對該標志的獨占壟斷權。例如:阿司匹林、尼龍等都有類似的經(jīng)歷。
  

文章標簽: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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