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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正案》修改通過 傍名牌將臨高額處罰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3-09-06 06:00:00  瀏覽:2304
市場上層出不窮的山寨品牌,讓消費者防不勝防。一些不法經營者經常采用搭便車、傍名牌等各種違法行為,借機魚目混珠欺騙消費者。這些“名牌”采用與前者相似、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商標,或者直接套用別人的商標出售商品和服務,讓消費者眼花繚亂,無法辨別真假。記者了解到,日前修改通過的《商標法修正案》增加了商標注冊和使用環(huán)節(jié)制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規(guī)定,以保護合法經營者的利益,為消費者營造公平有序的消費市場秩序。其中第六十三條更是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定賠償額作出專門規(guī)定,上限由原來的50萬元進一步提高到300萬元,不設下限。

加重處罰力度

記者了解到,商標侵權代價小而維權成本高,一直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去年12月,《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商標侵權案件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提高到了100萬元。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時,這一上限又進一步提高到了200萬元。而在第三次審議時,這一上限又提高到了300萬元。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馮曉青對此表示,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的提高,正是加強打擊侵權力度,保護商標專用權的一個體現。“近年來,假冒偽劣的現象屢禁不止,侵害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此外,商標侵權案件跨地區(qū),跨行業(yè)等情況很多見。這就需要有更直接更有力度的條文予以明確規(guī)定。所以,此次修正加大了處罰力度,第六十條中規(guī)定,對于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5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馮曉青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教授認為,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的上限僅僅是保護商標專用權的一個方面,其中還規(guī)定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沒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之前法律對這方面的規(guī)定欠缺,這次加大了對商標侵權的處罰力度,不僅從賠償數額上進一步明確,還對于惡意侵權的罰金、行政處罰、重復侵權等都做了明確規(guī)定。”李順德說。

提高侵權成本

記者了解到,新修改的商標侵權案件法定賠償額僅僅是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了300萬元,對于此前有爭議的上有封頂下沒兜底的意見,李順德也給予了解讀。

“實際上,這是懲罰性賠償的問題,在二次審議稿的時候是有一個兩萬元的處罰下限,后來取消了。”李順德介紹,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對于設不設下限、設多少有較大爭議。如果設定賠償下限,威懾力應更大,但就有可能與實際的侵害不太匹配。二是這些年來審理商標侵權的案件,絕大多數案件都是依據法定賠償進行判決。其實按照正常的方法,要依靠其他情況索賠,比如與實際損害相符的賠償,前幾種的賠償方式可能高過法定賠償,但因找不到足夠的根據和依據,最后不得已采用法定賠償兜底,所以給了法院自由裁量權。

馮曉青也表示,法律確定賠償的方式并不是唯一的??梢哉{劑,非法所得和侵權沒有辦法計算的時候,就要有一個衡量。“比如之前規(guī)定是50萬元,但損失有可能大于50萬元,這種情況下,侵權所得和實際損失無法計算,比如實際上損失的數額500萬元都不止,對權利人的利益保障就會出現問題。提高到300萬元,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損失”。

中華商標協(xié)會秘書長趙剛認為,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提高和設定上限具有一定積極意義。“設定上限的目的是當原告沒有辦法舉證的時候,又沒有辦法查實被告那邊實際侵害數額,這種情況下,法院依據情況可以判定賠償額。同時規(guī)定上限也是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的一個方法”。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除了自由裁量權的考慮,此次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是針對以往實踐中侵權人違法成本低、權利人維權成本高、打官司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他認為,提高商標侵權行為罰款的數額將進一步遏制商標侵權行為,加大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

  減輕舉證負擔

一直以來,因為商標被搶注、被惡意冒用而引發(fā)的侵權案件時有發(fā)生。此次《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李順德介紹說,從修改的條款來看,不是單純的增加行政處罰,商標侵權的民事救濟程度也加大了。“過去對民事救濟,商標侵權是一個填平補齊的原則,你損失多少,給你補多少,現在實際上引入的是一個懲罰性的賠償,這個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領域,還是比較新的,《商標法》這次修改等于率先突破了這個界限,所以它的意義重大。”李順德說。

記者了解到,此次《商標法》修改中,和法定賠償相呼應的還有一些條款,減輕了權利人舉證負擔。如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針對實踐中權利人舉證難導致損害賠償數額偏低的現象,增加規(guī)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馮曉青稱,這個規(guī)定對于維權十分有利,對于權利人的侵權指控,有一些證據盡力舉證就夠了,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來判,減輕了權利人對侵權指控的舉證責任,從這方面來說是懲罰性賠償的配套措施。此外,這次修改還把過去講的所謂的反復侵權、間接侵權作為侵權行為在三依中文《商標法》中予以了明確,加大了對侵權的懲罰力度,懲罰措施更具體化了。”馮曉青說。

文章標簽: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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