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案說法‖商標侵權與涉商
案 情原告霍尼韋爾國際公司系“GARRETT”、“Garrett 蓋瑞特”商標的專用權人。被告童某系“蓋里特”商標的注冊人,被告蓋里特公司系童某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被告蓋里特公司不僅未經(jīng)授權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增壓器上標注與原告的商標相同和相似的“GERRITT”、“CARRETT
|
別讓你的商標用著用著就沒
商標是用于區(qū)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所謂商標的顯著特征(又稱顯著性),即是指商標具有易于區(qū)別和其他商標的商品、服務等的可識別性和獨特性,消費者可以憑借該商標特征區(qū)別商品或服務的出處、特點、信息等。商標的特征越顯著(即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顯著特征),其區(qū)別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費者識別。但是由于對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實行的是否定審查方式,而且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涉及范圍非常廣,法律無法回
|
商標指示性使用的合理邊界
雖然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僅確認了可對注冊商標進行敘述性正當使用,但司法實踐中通過對產(chǎn)品分裝等的裁判早已確認了注冊商標的指示性正當使用,即認為經(jīng)營者為客觀說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可以正當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但使用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持在合理限度之內(nèi),不得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其中“用于指示來源”的要求容易理解,但如何確定使用的合理限度卻缺乏明確規(guī)定,導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