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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店賣“歪”墨汁,被判商標侵權賠償8000元

來源:封面新聞    發(fā)布時間:2019-04-13 01:56:00  瀏覽:2742

差不多的包裝,一模一樣的文字、圖形商標,但里面裝的墨汁卻不是正規(guī)廠家生產的。針對自己銷售的“仿墨汁”,銷售者說明了進貨渠道并提供了憑據(jù),能否被認定具有合法來源,免除其賠償責任?答案是否定的。  

近日,四川成都錦江法院審結了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銷售該商品的文具店賠償某墨業(yè)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000元。  

“這墨汁怎么用我們的商標?”某墨業(yè)公司在進行市場走訪調查時,無意中發(fā)現(xiàn)一家文具店售賣的墨汁和自家產品注冊文字、圖形商標一致,但該工作人員可以肯定,這款墨汁并不是自己廠家生產的,“這是仿貨!”  

對此,仿品墨汁的銷售者也并不否認。但他表示,自己只是一個銷售者,不能判斷進購產品為侵權產品。和訂貨商家合作已有20年,每次進貨均有進貨清單,并且也同意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對于這樣的處理方案,墨業(yè)公司不滿意,提出需要銷售者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3萬元。而銷售者不愿意賠償,雙方僵持不下,最終墨業(yè)公司將文具店告上法院。  

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商鋪銷售的墨汁印有文字圖形標識與原告的相同,但外包裝盒防偽標簽顏色、查詢電話號碼、竹葉圖案色彩、底部是否有生產日期和批號等方面,與正品存在區(qū)別,屬于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雖然被告提供了涉案商品的進貨清單,但作為批發(fā)零售文具用品的經營者,進貨時未對銷售者是否取得相關商標權利證明進行查看,也未檢查到所銷售商品沒有生產日期和批號,結合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市場價格、銷售方式以及經營者的認知能力,不能認定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也不能認定銷售的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  

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侵權情況、經營規(guī)模、涉案商標的聲譽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最終法院判決文具店賠償墨業(yè)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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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賠償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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