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如何保護商標
來源:尚標采編 發(fā)布時間:2016-04-14 03:42:00 瀏覽:1975
現(xiàn)在有許多企業(yè)被人控告商標侵權,其中有許多并非出自侵權人故意,往往是在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商標或產品別名、裝潢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與之相近似 的情況下發(fā)生的。在這種情況下被處罰,被處罰者總覺得冤。但法不容情,違法必究。如何避免這種非故意的侵權行為發(fā)生呢?主要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提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
1、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和商標工作者,包括標識及包裝的設計人員,應當熟悉商標法律并能靈活地運用。
2、不使用未注冊商標。要么不使用商標,要么使用注冊了的商標。申報了注冊但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只是受理了,也更好不要提前使用,因為該商標 的專用權是不確定的。為避免注冊時間長和急需使用的矛盾,建議企業(yè)申報注冊要有超前意識,在產品開發(fā)研究之初就申報。
3、不對產品起別名。如需要區(qū)分自己同一類型的新老產品,可以給新產品起一個新的名稱,但必須作為商標申報注冊。
4、依法正確使用注冊商標,不改變注冊商標的圖樣。如確需改變,則將改變后的圖案申報注冊。
5、設計商標標識和產品包裝時,盡量突出注冊商標圖形,少一點裝潢圖案。更好是在申報商標注冊時,就考慮標識和包裝設計的要求,或者先設計出產 品標識和包裝,然后將其能夠作商標注冊的部分提出來申報注冊。另外要留意同行業(yè)同類產品的標識和包裝,不要仿照他人的設計風格,要有自己獨特的設計思路和 風格。
第二、防范他人侵權
商標注冊后,注冊人享有專用權。保護商標專用權,不僅僅是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職責,更是企業(yè)的重要工作。防止他人侵犯、危害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除了要注意前面所說的商標使用方面的問題外,還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認真關注商標注冊情況,注意查閱《商標公告》,發(fā)現(xiàn)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與自己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應提出異議或爭議。
我國《商標法》第30條規(guī)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渡虡朔ā返?1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注冊不當商標或者對已經注 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2、經常進行市場調查,要求各地推銷商及分公司注意市場上同類產品企業(yè)的標識包裝,發(fā)現(xiàn)侵權嫌疑時,要及時加以制止,直至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訴或向法院起訴。
3、加強商標標識的管理。
工商部門查處的假冒商標案子,有不少與注冊人對商標標識、包裝物的管理不善有關。有些注冊人保管不善,造成標識物被盜、流失;有些是對廢次標識物(包括印 制過程中和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的廢次標識物)未進行有效的銷毀,甚至賣給收廢品的;有些是未對標識物印刷廠、紙箱廠等進行嚴格審查,這些標識物加工廠違背法 律、合同和良心,加印數(shù)量轉賣給他人;等等。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產品經消費者消費后,產品包裝等標識物可能仍完好無缺,此時一些不法之徒就會高價回收這些標識物,用以制造假冒產品。對付這種 情況的更好辦法就是設計出產品經消費者消費后標識物即遭破壞的標識物,或者將商標直接標在商品上。
4、注冊防御商標和聯(lián)合商標。
防御商標是指馳名商標所有者,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標,而在非類似商品上將其商標分別注冊,這種在非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便是防御商 標。我國《商標法》對此無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可以按一般商標分別在非類似商品上注冊,以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知名商標的聲譽。按照國際上的慣例,此種商標一般難以 注冊,但一經注冊,則不因閑置不用而被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撤銷。我國因無法律上的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只能按一般商標分別注冊,注冊后必須使用,即不得連續(xù)三年停 止使用。但我國商標法對此種商標使用,規(guī)定的范圍很寬,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書上,也包括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yè)務活動。因此 企業(yè)只要在三年內使用一次,或做一次廣告,即可排除“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障礙。
第三、打擊侵權假冒行為
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侵權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從以上規(guī)定來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比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要大得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僅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商標注冊人對市場上或廣告中出現(xiàn)的涉嫌侵犯自己注冊商標(包括防御商標和聯(lián)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采取積極主動的態(tài)度和措施。
一,進行必要的合法的調查和法律咨詢,搜集證據(jù)。
第二,向涉嫌侵權人提出強烈抗議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第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請求制止侵權行為。
第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第六,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主動查處的案件,要積極配合,提供《商標注冊證》及其他證據(jù)和線索。
第七,對可能出口的侵權產品,要請求海關扣押。
第八,對涉嫌犯罪的,要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假冒注冊商標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達到一定程度則構成犯罪。1997年新《刑法》規(guī)定了三種商標犯罪:一是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假冒商標罪);二是銷 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罪);三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的。(《刑法》第213、214、215條)
第四、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國際上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前面所說的商標侵權,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前提條件下,判斷兩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如果相同或近似,則一般構成侵權,反之則不構成侵權。但馳名商標突破了“相同或類似商品”這個界限。
首先是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我國1984年加入巴黎公約,即是指1967年斯德哥爾摩文本)對馳名商標提供特別保護,但僅限于“相同或相似 的商品”。它的特別表現(xiàn)在某商標在其注冊或使用國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后,在其他成員國也要受到保護,即使在其他成員國該馳名商標并未進行注冊。1994年4 月簽署的關貿總協(xié)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后文件中的“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Trips),則把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擴大到了 “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我國1996年8 月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不僅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非類似商品和服務上,同時擴大到企業(yè)名稱上的保護,即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 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還可以請求撤銷。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進行修改,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 》,沿襲了過去的規(guī)定。尤其是,將馳名商標的保護納入到了2001年修改的《商標法》中,體現(xiàn)在《商標法》第十三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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