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衛(wèi)視緣何失去“非誠勿擾”
來源:檢察日報 發(fā)布時間:2016-01-18 02:55:00 瀏覽:1500
專家認為,“反向混淆”破壞了在先商標權人的商譽和商業(yè)生存空間,法律理應維護權利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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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問題:江蘇衛(wèi)視《非誠勿擾》欄目必須改名嗎?
門診專家: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法官袁博中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強
專家觀點:
◇“反向混淆”,是指商標在后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使得消費者誤以為在先商標權人的商標權源自商標在后使用人。
◇“反向混淆”在事實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破壞了在先商標權人的商譽和商業(yè)生存空間。
◇江蘇衛(wèi)視可以注冊專屬于自己的附加區(qū)別性標識的“非誠勿擾”商標;或者與金阿歡協商轉讓、許可甚至購買后再回授“非誠勿擾”商標。
2009年2月16日,浙江溫州小伙金阿歡參照電影《非誠勿擾》海報字樣,采用了繁體寫法,正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非誠勿擾”商標。2010年9月7日,金阿歡的“非誠勿擾”商標被正式核準注冊,核定使用類別為交友服務和婚姻介紹所等。據悉,江蘇衛(wèi)視的《非誠勿擾》欄目正式開播于2010年1月15日。這個時間點處于金阿歡申請注冊“非誠勿擾”商標之后。
隨著江蘇衛(wèi)視《非誠勿擾》欄目收視率持續(xù)上升,金阿歡發(fā)現該節(jié)目給他的公司經營帶來了困擾:他的公司本來是吸引商家加盟做婚戀交友項目的,但是所有有意向的商家都會問他“是不是與江蘇衛(wèi)視的《非誠勿擾》欄目有關系”。也有很多商家因為其業(yè)務與《非誠勿擾》欄目無關,就不愿加盟了。金阿歡因此將江蘇衛(wèi)視訴諸法院,并得到二審判決支持,判決要求江蘇衛(wèi)視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欄目名稱。
為什么名不見經傳的金阿歡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江蘇衛(wèi)視《非誠勿擾》欄目必須改名嗎?記者就此采訪了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法官袁博。
記者:對“非誠勿擾”商標糾紛的判決,有不少網友表示不解,江蘇衛(wèi)視的這個欄目已成品牌,擁有成千上萬的觀眾,難道商標法對此視而不見?
袁博:近年來,一些熱點案件的網絡討論逐漸成為常態(tài),在這些討論中,民意的傾向常常與最終的司法裁判南轅北轍,由此引發(fā)了輿論的熱議。事實上,堅持依法獨立的司法機關與秉持外部立場的民眾意見相左是正常的。那么,網友為什么會在上述熱點案件中堅信自己手握真理并對法院裁判產生質疑?考察具體細節(jié)我們不難發(fā)現,這些案件往往事實清楚,也有法律可以適用,但直接適用的結果卻往往有悖“情理”。在此類案件中,問題的實質往往超越了單純的法律判斷,而悄然上升至“誰擁有底線價值判斷權”的法治命題。具體而言,關于此案判決的價值取向,可謂見仁見智,但是其中影響二審結果的“反向混淆”,卻是該案不能繞過的一個關鍵問題。
記者:什么是“反向混淆”?袁博:所謂“反向混淆”,是與“正向混淆”相對的概念,即商標在后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使得消費者誤以為在先商標權人的商標權源自商標在后使用人。以該案為例,就是購買金阿歡婚介服務的消費者誤認為金阿歡使用的“非誠勿擾”商標來源于江蘇衛(wèi)視。“反向混淆”理論源自美國,但近年來已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得到不同程度的認可,比如,在“冰點”商標案、“濃濃”商標案、“慧眼”商標案、“藍色風暴”商標案等諸多社會關注的案件中予以應用。
記者:從表面上看,人們會覺得驚訝,因為“反向混淆”似乎對在先商標權人并無壞處。比如,金阿歡沒花一分錢就可以搭乘江蘇衛(wèi)視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且擴大自己服務的銷量,何樂而不為呢?
袁博:事實上,同樣的疑問在“反向混淆”理論誕生于美國之初也發(fā)生過,美國各級法院法官為此也很糾結,但是最終他們仍然確立了禁止“反向混淆”的判例。原因在于,首先,保護在先商標權人的商譽。發(fā)生誤購后,消費者在發(fā)現金阿歡提供的服務與江蘇衛(wèi)視無關后,會認為服務提供商使用的商標是假冒他人商標、攀附他人商譽的行為,從而導致在先商標權人的商譽發(fā)生貶損。其次,保護在先商標權人的市場地位和正常競爭環(huán)境。正如美國法院在相關案件中認為,“反向混淆”事實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破壞了在先商標權人的商譽和商業(yè)生存空間。
與民眾的想法不同,通過誠實經營建立商譽的中小企業(yè)并不全都愿意搭乘大企業(yè)的商譽并與其形成事實上的捆綁關系,因為這樣會喪失中小企業(yè)自己打造的品牌價值,并使自己及產品失去獨立的身份,不再擁有控制自己商譽和進入新市場的能力。事實上,商標法對商標持有人的保護是不分強弱一視同仁的,中小企業(yè)不會因為實力相對弱小就喪失在先注冊所帶來的在先權利,大企業(yè)也不能因為實力強大就可以后來居上、弱肉強食。
記者:江蘇衛(wèi)視必須改名嗎?有什么辦法可以重新恢復這一黃金品牌欄目呢?
袁博:盡管從商標規(guī)則的角度,二審判決并未支持江蘇衛(wèi)視,但是,江蘇衛(wèi)視有兩條路徑可以化解這一困局:一是注冊專屬于自己的“非誠勿擾”商標,具體方法是附加區(qū)別性標識,例如江蘇衛(wèi)視的臺標或者其他個性標識等。二是與金阿歡協商轉讓、許可甚至購買后再回授“非誠勿擾”商標。
法律經濟學上的科斯定理(西方新制度經濟學的鼻祖、產權理論的奠基人羅納德·科斯認為,在某些條件下,經濟的外部性或非效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談判而得到糾正,從而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認為,只要產權明晰、交易成本較低,經過當事人自愿協商和談判,就可以獲得一種有效率的結果。例如,假設金阿歡注冊的“非誠勿擾”商標對江蘇衛(wèi)視的市場價值是100,對金阿歡的市場價值是10,那么江蘇衛(wèi)視可以協商以市場價值為15的價格請求金阿歡予以轉讓或者以市場價值為3的價格請求金阿歡授權使用,甚至,江蘇衛(wèi)視還可以在獲得該商標后再回授給金阿歡在約定的范圍內使用。顯然,這些都能帶來共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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