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老干媽起訴商評委核準川南干媽商標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quán) 發(fā)布時間:2012-02-03 03:38:00 瀏覽:2073
認為“川南干媽”商標會造成消費者誤認“老干媽”起訴商評委
本報訊(記者 王巍)“老干媽”、“川南干媽”這兩個商標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呢?作為知名度較高的“老干媽”商標的持有人,貴陽南明老干媽風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將商評委訴至一中院,理由是商評委核準“川南干媽”這一商標注冊,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記者今日獲悉,一中院已經(jīng)正式受理了此案。
貴陽南明老干媽風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起訴稱,2010年3月22日,針對“川南干媽”商標,該公司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2011年7月10日,商評委發(fā)文認為,老干媽公司所提爭議理由不能成立,對川南干媽商標予以維持。
貴陽老干媽公司認為,商標“川南干媽”與“老干媽”商標在構(gòu)成要素、含義、整體外觀等方面均無顯著差別,且指定使用在“調(diào)味品、辣椒油”等相同類似商品上,構(gòu)成指定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考慮到貴陽老干媽在辣椒油等調(diào)味品行業(yè)的知名度,雙方商標共存于類似商品上,極易導(dǎo)致相關(guān)公眾的混淆,對產(chǎn)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
商評委的做法,違背了對已注冊的馳名商標在相同類似商品上應(yīng)強化保護的一般性原則。即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如果存在已注冊的馳名商標,對此后的注冊商標的近似判斷上要更嚴格,對混淆界限的把握要更寬泛。否則可能會造成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反而低于對普通商標的保護情況。
貴陽老干媽公司要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相關(guān)裁定。
文章標簽: 商評委
-
43類
大粥門
查看詳情 -
20類
寶瑞鳥 PEREOVO
查看詳情 -
16類
柔月
查看詳情 -
33類
醉無忌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