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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標案件分析:新《商標法》 第六十四條修改的正當性【2015最新商標資訊】

來源:閩東日報    發(fā)布時間:2014-12-16 10:29:00  瀏覽:8797
1.【案由】某市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盛”公司)系一家專業(yè)從事生產、加工(焙)烘烤制品并銷售的企業(yè)。其注冊取得第3003766號“艾維爾IWill”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0類“蛋糕、面包、月餅等”。鼎盛公司在涉案“樂活”款月餅的手拎袋、內襯及月餅單粒包裝盒外側左下角顯著位置均標注“Iwill愛維爾”與“樂活LOHAS”連用標識。
  第三人東華紡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華”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取得第5345911號(以下簡稱“樂活LOHSA”)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糕點、方便米飯、麥片、冰淇淋”,目前尚未在產品上使用該商標。某工商局接到舉報稱,鼎盛公司在當年生產銷售的23款月餅中有一款月餅使用“樂活LOHSA”商標。
  
  2.行政處罰及法院一審判決
  某工商局作出(2010)第00053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鼎盛公司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對鼎盛公司作出了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罰款人民幣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鼎盛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2010)第00053號處罰決定。鼎盛公司對此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鼎盛公司對涉案標識的使用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與“樂活LOH-SA”注冊商標相比,兩者構成近似。故鼎盛公司使用“樂活LOHSA”的行為構成對東華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據此,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鼎盛公司的訴訟請求。鼎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終審判決
  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鼎盛公司對“Iwill愛維爾”與“樂活LOHSA”連用標識的使用系商標性使用,該標識與東華公司“樂活LOHSA”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其行為侵害了東華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樂活LOHSA”注冊商標因尚未實際使用而不存在市場知名度,鼎盛公司的侵權行為對東華公司并未造成實際損害后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即足以達到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目的。于是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行政判決;“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2.罰款人民幣50萬元”變更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評析】
  1.該案的突出價值在于行政執(zhí)法機關或法院認定商標侵權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停止侵權行為的同時,是否并處罰款或判決賠償損失,應以被侵權商標是否實際使用為條件。本案的審理思路對于原《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修改(新《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具有重大的正當性和可行性,準確理解判定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標準,起到了積極的指引作用。
  2.我國連續(xù)十年商標注冊申請量穩(wěn)居世界首位,躋身“商標大國”行列。僅2013年全國全年受理商標注冊申請量達188萬件。然而,在這巨大商標申請量當中,也存在著大量注冊成功而未實際使用的“死”商標。在這些擁有“死”商標的所有人當中,不排除部分人當初注冊商標的意圖是不純的,企圖通過注冊商標擁有專用權的合法方式,掩蓋攫取非法經濟利益的目的。但原《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并沒有區(qū)分被侵犯商標是實際投入使用,還是從未使用或者已經停止使用,是當初原《商標法》立法缺憾。
  3.鑒于實踐中,商標權人囤積大量商標并不打算實際使用,而是通過打商標侵權案件提出高額損害賠償金或高價兜售牟取不正當利益,阻礙后來者對商標的正當使用,如何遏制注冊商標而不使用的人經濟利益,社會呼聲很高。因此新《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新《商標法》賦予商標所有權人連續(xù)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法定義務,這是原《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修改的立法本意。也就是說明,未使用的注冊商標因為沒有實際使用,也就沒有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功能,也并不會造成消費者認識混淆,就不會給商標權人造成損失,也就不成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新《商標法》增加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正順應著社會呼聲,同時具有司法審判實踐基礎,具有時代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促進商標市場良性發(fā)展。

文章標簽:  商標案件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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