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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制度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7-01-06 09:56:00  瀏覽:2463

淺談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豆痉ā反_立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三萬元和股份有責任公司最低五百萬元的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相較于原《公司法》最低注冊資本大大降低,為國民設立公司創(chuàng)業(yè)提供了方便之門。

因為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自己必須有自己的財產,用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畢竟是一個擬制法人,往往是由股東出任公司管理人員,基于這種關系,為了防止股東從公司攫取財產,所以《公司法》規(guī)定了公司必須具備完善的財務制度。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公司的經營規(guī)模應當是相一致的,億元注冊資本的公司有億元的經營規(guī)模,三萬元的注冊資本的公司有三萬元的經營規(guī)模,既然如此,為什么就不能有兩萬元的注冊資本的公司兩萬元的經營規(guī)模呢、一萬元的注冊資本的一萬元的經營規(guī)模呢、五千元的注冊資本的公司五千元的經營規(guī)模呢、一千元的注冊資本一千元的經營規(guī)模呢?……理論上只要公司的經營規(guī)模與其注冊資本一致,多少資本都可以注冊公司,法律無必要限制公司的注冊資本。

也許立法者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了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立法者的初衷是了防止投資人(股東)利用公司的外殼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就規(guī)定了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假如一個注冊三萬元的公司做了三千萬的交易,顯然與其資本規(guī)模不相適應,即使債權人承擔了公司與其注冊資本不符的非商業(yè)風險,也是因為債權人未盡審查義務的結果。

債權人可以選擇足夠承責能力的公司作為交易對象,注冊資本象征著公司的資本能力,注冊門資本只有十元的公司可以進行與十元資本相當的經營。相對人可以選擇有能力與自己做交易的公司作為交易對象,沒有必要限制公司的注冊資本。

事實上,資本雄厚的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并不罕見,設定最低注冊資本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并不是最好的方法,資本充實和公司合規(guī)運營才是公司作為市場主體最具承責能力的保障?!豆痉ā返娜蝿詹皇侨绾蜗拗乒窭霉緞?chuàng)業(yè),而是鼓勵公民投資公司創(chuàng)業(yè),因此,最低注冊資本的設定反而給公民投資公司創(chuàng)業(yè)設定了一道屏障,對鼓勵創(chuàng)業(yè)有害無益。

公司注冊資本應當是多少,投資人對自己設立的從事的經營范圍需要的資本最清楚,他們不可能設立一個百元注冊資本的公司從事樓盤開發(fā),即使他們想做,哪個市場主體會選擇這樣的公司作為交易對象,市場決定了投資人投資多少設立公司,公司的注冊資本該是多少,不需要《公司法》去做決定,而應當交給市場作決定,市場決定公司的注冊資本,投資人根據市場需要投資設立公司,這才是最良性的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也許有人會說公司設立如此容易,那么公司交易相對人權益如何保障?

公司資本是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只要保證公司的資本不流失,即使最后公司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也是正常經營風險所在,是公司正常的壽終正寢,是債權人應當承擔的市場正常風險?!豆痉ā芬?guī)定了股東的資本充實責任、嚴懲抽逃出資制度、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等,都是為防止股東利用其股東身份攫取公司財產損害公司利益,并借損害公司利益進而損害債權人利益。在公司的運營方面規(guī)定了公司具備健全的財務制度、公司高管的忠實義務制度、股東會制度、董事會制度、監(jiān)事會制度等,就是從公司的正常運營方面保障公司是作為一個健康的市場主體誠信經營。

那么《公司法》只要做到使公司資本充實,并保證公司良性的運營公司資本從事經營,至于誰愿意與其從事交易,那交易相對人自主選擇的權利,是市場選擇的結果,即使公司最后破產終結,就如一個自然人自然死亡一樣,是自然選擇的必然結果,十元注冊資本的公司與億元注冊資本的公司的破產沒有本質區(qū)別,所不同的是殯葬的規(guī)模不同而已。將公司注冊資本規(guī)模的決定權交給市場(特殊公司除外),由投資人根據需要決定注冊資本的數額。

《公司法》只需要保障讓投資人承諾的注冊資本能夠足額交付給公司,保障公司健康經營,《公司法》的任務就已經完成,而現行《公司法》規(guī)定了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實為畫蛇添足,多此一舉,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定,與《公司法》鼓勵創(chuàng)業(yè)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應當廢除。

正因如此,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這其中也包括了對現行公司法作出12點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將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以法律的形式廢除了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屆時,將有更多的人以公司形式進入創(chuàng)業(yè)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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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的注意事項

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須注意以下事項:

1、注冊資本,可以一次或分次繳足到位,但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20%,其余部份在公司成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注冊資本,可以用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出資,但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30%,其余70%可以是無形資產或者實物資產。

3、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內外資一樣)

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繳足到位

②兩名股東及以上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人民幣

③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人民幣

④特種行業(yè),按行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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