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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時合理規(guī)劃 對企業(yè)商標保護有重大影響商標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1 05:54:00  瀏覽:3202

A公司于1982年在某類食品上注冊了“XY”商標(此處隱去原商標名),B于2001年向商標局申請在其他數(shù)類商品上注冊“XY”商標,商標局次年發(fā)布了初審公告。公告期內,A公司提出異議,理由是其“XY”商標是該類食品行業(yè)的馳名商標,B注冊和其相同的商標有損其馳名商標權益,要求商標局不予核準B的注冊申請。商標局經(jīng)審理后,認為A公司的“XY”商標在B申請注冊之前尚未馳名,A公司異議不成立,B的商標予以核準注冊。m.goodpupil.cn

A公司不服,向商評委申請異議復審,商評委維持了商標局的裁定。A公司又提起了行政訴訟,被駁回。在商標評審期間,B將其商標轉讓給了C公司,C公司在法院的判決生效,商標權得以確認后便開始在其他產品上使用“XY”商標。

2011年7月,A公司又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要求撤銷C公司的“XY”商標,A公司除了主張馳名商標理由外,還認為C公司的商標和A公司的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C公司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XY”商標的注冊,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商評委經(jīng)評審,認為馳名商標的理由不應再納入評議范圍,C公司的商標與A公司的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但認為C公司在某類產品上使用“XY”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和從事某類食品行業(yè)的A公司有關聯(lián),具有其他社會不良影響。C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商評委適用法律錯誤,“不良影響”條款僅適用于商標本身具有不良影響的情形(通常是商標標志本身有損社會公共利益),不適用于兩個特定民事主體之間的商標權之爭。經(jīng)審理,法院判決撤銷了商評委的裁定。A公司又向高院提起了上訴。

律師評析

A公司和C公司之間的商標之爭歷時10多年之久,至今仍在法院訴訟。雖然至今尚無定論,但到目前為止,C公司的“XY”商標權利是得到一審法院的確認的。該案例折射出《商標法》上的很多熱點問題,如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類似商品的界定、不良影響條款的適用等。m.goodpupil.cn

馳名商標注冊人若要進行跨類保護,首先得證明其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經(jīng)馳名,如果不能證明,就不能得到《商標法》的跨類保護,之前不馳名而之后馳名同樣不能得到跨類保護;其次,還要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可能會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如產品的關聯(lián)性、消費者可能混淆的程度等,若不能證明,即便其商標已經(jīng)馳名,也不能阻卻訴爭商標的注冊。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認定商品是否類似,應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知為標準,《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作為判斷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的參考。法院在判定商品類似時,通常都采用混淆性原則,這里的混淆性指混淆可能性,而不是實際發(fā)生的混淆。

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如果有關標志的注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由于商標法已經(jīng)另行規(guī)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不宜認定其屬于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梢姡渡虡朔ā匪傅?ldquo;其他不良影響”僅限定于標志本身是否有“其他不良影響”,這與將標志申請為商標的申請人之主觀想法無關,也與該標志成為商標后的使用行為無關。

律師建議

鑒于本案目前還在二審中,有些法律問題還未形成定論。但該案傳遞出來的信息具有借鑒意義。A公司和C公司在這場商標之爭中都耗費了大量的精力。從A公司的角度來看,其一次次提起訴訟,足見維權不易,也說明單類別商標保護的局限性,如果一開始A公司能對其商標的保護作一個合理的規(guī)劃,盡可能地在關聯(lián)產品上都注冊商標,那么可能就不會發(fā)生后面的商標權利之爭;從C公司的角度而言,一次次應訴牽扯企業(yè)大量精力,不僅影響企業(yè)的正常經(jīng)營和市場開拓,還要隨時擔心商標被撤銷。如果當初在選取商標時多加考慮,合理避開他人的知名商標,可能就不會有接二連三的商標爭議。當然,如果一開始就是借他人商標知名度的話就另當別論了。

商標作為品牌的核心載體,在市場競爭中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商標保護布局、商標策略的運用、商標訴訟應對都是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企業(yè)在部署相關工作時最好請專業(yè)律師介入。m.goodpupil.cn

文章標簽:  企業(yè)商標  商標申請  商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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