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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反復申請“國酒”商標是否鉆法律漏洞商標法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9 06:14:00  瀏覽:4119

茅臺集團申請“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初審已經(jīng)過去一個多月,隨著汾酒、杜康、五糧液、西鳳等酒企紛紛提出異議,茅臺此次申請“國字頭”商標的結局尚難預料。由于茅臺集團申請“國字頭”商標的過程引起多方質疑,為規(guī)范商標申請和使用等環(huán)節(jié),有專家建議對《商標法》進行修改和完善,相關方面也表示現(xiàn)行的《商標法》或將進行修改。

申請者為何能搞程序循環(huán)

據(jù)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早在2001年9月,茅臺集團就開始了對“國酒茅臺”商標的申請,并且在此后的10年中申請了9次,直到今年才第一次通過初審。對此,曾任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副巡視員、現(xiàn)在北京大學法學院任教的楊葉璇女士表示,此前的8次申請,如果茅臺方面對評審委員會的行政駁回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請走司法程序,但茅臺始終沒有向法院提出過訴訟申請。這從邏輯上講,茅臺公司是一方面接受評審委員會的駁回復審決定,另一方面又在樂此不疲地不斷提出相同申請。

“如果司法判決某標志不得作為注冊商標,就意味著當事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但是目前在我國的商標確權法律實踐中,當事人鉆法律空子搞程序循環(huán),浪費商標行政審查和司法審判資源的現(xiàn)象十分嚴重。這也是造成我國商標注冊審理周期過長,商標主管機關審查工作壓力過大,真正需要使用合法注冊商標的企業(yè)痛苦不已的重要原因之一。”楊葉璇說。

但也有人認為,茅臺集團在申請“國字頭”商標的時候,采用的是“換湯不換藥”的做法。依據(jù)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也就是說,商標主要是一種標識,是圖形和文字的組合,只要組合的形式、顏色等外觀改變,就可以再次申請。

茅臺在十年九次申請中,雖然申請時采用的文字表達都是“國酒茅臺”4個字,但使用的標識不一樣,比如,換一種字體、換一種文字組合排列的方式,或者設計一種新的圖紋等,這都可以作為一個新的商標重新申請。雖然這在目前的《商標法》中是合法的,但是也因此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資源,應該對現(xiàn)行的《商標法》作出適當修改,避免企業(yè)“換湯不換藥”式的商標申請。

商標注冊前后如何監(jiān)管

事實上,茅臺在未注冊“國酒茅臺”商標之前,就一直在使用國酒概念進行營銷。

那么,在未獲得許可注冊的前提下,茅臺使用“國酒”概念進行營銷為何沒有受到相關部門的“過問”呢?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生貴表示,這是因為按照目前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雖然國家商標局和地方商標管理部門有權對茅臺酒廠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責令改正,但一般都需要有人舉報或者投訴,商標局才會去管理。

對于這種情況,張生貴認為,國家商標局其實應該主動啟動糾正和責令改正程序,不能單純依靠利益關系人提出異議。此外,他還認為“現(xiàn)在很多商家鉆了《商標法》對未注冊商標管理規(guī)定不詳細的空子。例如,茅臺酒廠就是利用這個空子,通過長期實際使用‘國酒茅臺’商標,使得這個商標在社會中形成一定的認知度,然后再依此謀求注冊。”

按照目前《商標法》規(guī)定,如果一個商標在長期使用中被消費者和公眾認同的時候是可以作為商標被注冊的。對此,張生貴表示,如果未注冊商標本身是違法的,即便這個商標在長期使用中得到了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認同,也不應該給予注冊。因此,他建議《商標法》針對未注冊商標的管理、未注冊商標的處罰程序、以及對未注冊商標處罰啟動規(guī)則等予以修改。

在張生貴看來,“不能只是給一個標簽就完事了,對商標使用過程中商品的質量問題也需要加強管理。”

據(jù)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目前商品質量問題主要由消費者協(xié)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管,但張生貴認為,按照《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局有管理之責,一旦商品質量出現(xiàn)了問題,就應該撤銷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不能再讓該商品使用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

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但是,“目前幾乎還沒有注冊商標因為商品質量問題被撤銷的案例。”張生貴說。

哪些內(nèi)容亟待修改

作為新中國知識產(chǎn)權領域第一部法律的《商標法》,自1982年8月23日頒布至今已經(jīng)實施了30年。為了適應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在各個階段都有針對《商標法》的修訂。

據(jù)公開資料顯示,1993年修訂的主要內(nèi)容為開始注冊和保護服務商標,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2001年修訂的目的是為了與世貿(mào)組織規(guī)則相協(xié)調。此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副局長趙剛表示,“2003年修訂著力簡化和完善商標確權程序,完善制止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機制,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和行政監(jiān)管力度,加大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力度,加強對商標代理行為的監(jiān)管,完善商標與企業(yè)字號沖突問題的解決機制。”

為了進一步增強《商標法》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在2011年9月1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在網(wǎng)上,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在不久前召開的“人民法院紀念商標法頒布三十周年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表示“商標法修改在即”,在他看來,修改后的《商標法》必將對于人民法院商標審判提出更高要求。

盡管《商標法》對口面窄、專業(yè)性強,但并不意味著就無人關注。今年7月,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最先以商標異議申請人的身份向國家商標局通過郵寄方式遞交了對“國酒茅臺”商標的異議申請。對此,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在該郵件中表示,此舉的目的在于:“從公益角度考慮,推動國家商標法律制度的完善,維護商標秩序。”

張生貴認為,雖然《商標法》賦予了公眾提出異議的權力,但實際中很少有人對商標提出異議,頂多也是相關利益人提出。因此,一家不相干的律師事務所提出異議申請,其初衷是喚醒公眾的權利意識,激活公民對于自己合法權利的維護。

此外,一些人士認為,“國酒茅臺”通過初審引發(fā)的爭議不僅能為《商標法》的修改提供參考,還能增加公眾對商標的關注度。“《商標法》規(guī)定,對法律規(guī)定中商標的使用,商標權利的授予、確認和監(jiān)督,以及商標權利人應當履行的義務這四個方面都由社會公眾監(jiān)督。這次爭議使得社會公眾能夠更加了解自己在這些方面的權利。”張生貴表示。

文章標簽:  茅臺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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