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05:42:00 瀏覽:2804
地理標志是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xié)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jié)規(guī)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xié)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于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qū)或該地區(qū)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于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qū)劃名稱和地區(qū)、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征有三點:(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于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xié)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于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志的主要功能是區(qū)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象地理標志用于服務,但地理標志如此寬泛的適用范圍在目前還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xié)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志區(qū)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制造來源的標示。對制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志的本質。地理標志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并且地理標志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志在一地理標志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xié)定“原屬國系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qū)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于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準(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并非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志。與商標一樣,地理標志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于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范圍內受到保護,并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志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志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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