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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侵犯注冊商標權 江西一幼兒園告中國傳媒大學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7 09:59:00  瀏覽:3003
  

核心提示

  2002年,新余市新苗幼兒園承包人沈某就“新苗”標識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于2004年得到核準。在得知中國傳媒大學從2002年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幾屆“新苗杯”中學生電視節(jié)目主持大賽后,沈某認為此舉侵犯了自己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權”。2006年,沈某一紙訴狀將中國傳媒大學、江西某電視臺(主持大賽的分賽區(qū)合作單位)一并推上被告席,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15萬元。南昌中院一審判決沈某敗訴。昨日上午,江西省高院作出終審宣判:駁回沈某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新苗幼兒園告中國傳媒大學侵權

  1998年,沈某私人承包了新鋼教委新苗幼兒園(以下簡稱“新苗幼兒園”),隨后,將幼兒園更名為“新余鋼鐵公司幼教中心新苗幼兒園”。

  2002年12月3日,沈某就“新苗”標識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經該局核準,2004年6月7日,沈某取得“新苗”商標注冊證,權利期限為200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為:學校(教育)、教育信息、幼兒園、組織競賽(教育或娛樂)、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收費圖書館、書籍出版、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游樂園、(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

  2002年1月16日,北京廣播學院(中國傳媒大學前身)在全國范圍內發(fā)布了“新苗杯”中學生電視節(jié)目主持大賽通知并制定了賽事比賽規(guī)程。第一屆“新苗杯”中學生電視節(jié)目主持大賽于2002年3月~5月舉辦,全國共有12個省市電視臺、廣播電臺與其簽訂了相關合作協議書,并參與了該賽事分省賽的舉辦。該賽事定于每年5月份進行。截至2006年,傳媒大學與江西某電視臺在江西賽區(qū)共舉辦了5屆“新苗杯”全國中學生電視節(jié)目主持大賽。2006年,得知消息的沈某認為對方侵害了自己的權益,將中國傳媒大學、江西某電視臺一并起訴至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求:兩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15萬元

  沈某在訴狀中稱,她比中國傳媒大學、江西某電視臺更早使用“新苗”商標,具有在先使用權,其權利應當得到保護。沈某還認為,她已合法取得“新苗”注冊商標專用權,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使用“新苗”注冊商標。她商標的文字部分為“新苗”,中國傳媒大學用“新苗”作為商標組織比賽,并制作成電視節(jié)目對外播出的行為中所使用的也是“新苗”,兩個“新苗”文字完全一致,相關公眾無法區(qū)別。

  沈某在訴狀中稱,中國傳媒大學、江西某電視臺的行為已侵犯了“新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15萬元。

  一審判決:不會對原告注冊商標造成嚴重損害

  南昌中院審理認為,雖然“新苗”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學校(教育)、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等,但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沈某顯然不具有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經營資格,只是將“新苗”商標使用在其承包的幼兒園名中。

  中國傳媒大學在沈某獲得“新苗”注冊商標專用權之前,即2002年3月,就舉辦了第一屆“新苗杯”主持大賽,直至2006年,在全國范圍內共舉辦了五屆,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影響。

  兩被告使用爭議商標在先,且中國傳媒大學舉辦“新苗杯”賽事的行為,不屬于將“新苗”文字與圖形使用在與沈某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在沈某取得“新苗”商標專用權后,兩被告也只是在原范圍內繼續(xù)使用。

  沈某注冊的“新苗”及圖形商標,其中文字部分“新苗”沒有具體字體形式,圖形是三滴水珠組成的花瓣。中國傳媒大學在第一屆“新苗杯”大賽中使用的背景圖片,是一朵剛綻開兩個花瓣的荷花,文字“新苗”則是使用了黑體字,兩者文字的字形及圖形的構圖、顏色不相類似。

  另外,結合沈某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及知名度來看,公眾絕對不會將中國傳媒大學和該電視臺舉辦的“新苗杯”全國中學生電視節(jié)目主持大賽,誤認為與新苗幼兒園有關,也不會認為該賽事的舉辦來源于沈某或與沈某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

  因此,兩被告舉辦“新苗杯”賽事不會淡化原告“新苗”注冊商標的顯著性,不會對原告注冊商標的形象和價值造成嚴重損害,因此兩被告舉辦“新苗杯”中學生電視節(jié)目主持大賽的行為,不對原告構成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規(guī)定,南昌中院駁回了沈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爭議焦點:到底誰先用“新苗”名稱和圖標

  沈某不服南昌中院一審判決,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1月12日,此案在江西省高院二審開庭,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劉建玲親自擔任審判長。

  為增加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的了解,法院還特意邀請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旁聽此案。

  在庭審現場,雙方圍繞“‘新苗杯’中學生電視節(jié)目主持大賽使用的名稱和圖標是否侵犯了沈某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沈某的代理律師稱,1997年4月,“新苗幼兒園”已在新余市教委注冊登記成立,1998年,沈某舉辦了“新苗樂”藝術節(jié)并延續(xù)至今,擴大了“新苗”品牌的知名度。為保護這一品牌,沈某申請注冊了“新苗”商標。相對于兩被上訴人在先使用“新苗”商標,沈某具有“在先使用權”,應當得到保護。

  “2004年,沈某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核準‘新苗’才被獲準核準。而我校自2001年起籌備,并于2002年3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舉辦‘新苗杯’中學生電視節(jié)目主持大賽,即已開始使用該商標?!敝袊鴤髅酱髮W代理律師當庭反駁。

  “新苗杯”和“新苗”是否會相混淆?

  “沈某所注冊的‘新苗’商標其文字部分為‘新苗’,而傳媒大學用‘新苗’作為商標組織比賽活動并制作電視節(jié)目對外播出,所使用的也是‘新苗’文字?!鄙蚰车拇砺蓭熢谏显V狀中說,這兩個“新苗”文字完全一致,呼叫方式也完全相同,相關公眾根本就無從區(qū)分。

  對此,傳媒大學的代理律師當庭拿出“新苗杯”大賽標識向法官展示,并與“新苗”商標進行了逐一對比,認為兩者在字體、圖形的構圖及顏色不竟類似,而且從知名度和影響力上來說,中國傳媒大學的“新苗杯”影響力和知名度,遠遠高于沈某的“新苗”注冊商標,相關大眾不會把“新苗幼兒園”和“‘新苗杯’全國中學生電視節(jié)目主持大賽”相混淆,誤認為兩者之間有聯系。

  終審判決:是否易混淆不能只考慮文字部分,維持原判

  12日,審判長當庭作出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審判長劉建玲接受記者采訪時說,2002年,中國傳媒大學在全國開始舉辦“新苗杯”中學生電視節(jié)目主持大賽,而沈某在2004年才取得“新苗”的商標專用權。沈某稱她從1998年使用新苗至今,就取得商標專用權。實際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應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時間為準。

  劉建玲說:“判斷‘新苗杯’和‘新苗’是否會引起公眾的混淆,要將兩者進行整體對比(如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而不能只考慮文字部分完全一致。也就是說,既要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又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除此之外,還要考慮兩者的顯著性、知名度和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有何不同?!?BR>
  政協委員: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知識產權案效果很好

  省政協委員、江西贛江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輝告訴記者,近年來,知識產權案件呈持續(xù)大幅增長趨勢。省高院主動邀請人大、政協、新聞媒體、群眾參與旁聽庭審,并接受評議,體現了法院自覺接受法律、民主、社會、輿論等監(jiān)督,既進一步拓寬了法制的宣傳面,增強了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又增加了審判的透明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和法律效果。

  法官提醒:不要使用他人受保護的商標防侵權

  由于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商標權人不僅有權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商標權的禁止范圍,甚至可以延伸到“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且足以造成誤認情形”這個范疇。

  劉建玲提醒,本案也給一些企業(yè)和個人在使用注冊商標時提了個醒,那就是要主動查看使用注冊商標的核準范圍,是否是相同產品、同類服務等。

  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律師晏輝則表示,企業(yè)和個人在從事技術開發(fā)、引進或自主開發(fā)、利用和使用技術時,要對現有的技術進行專業(yè)檢索,了解其是否已經申請了商標及保護的范圍。(吳愛民 林晨 劉太金 肖良) m.goodpupil.cn/topic/1.html m.goodpupil.cn/topic/3.html m.goodpupil.cn/topic/4.html m.goodpupil.cn/topic/5.html m.goodpupil.cn/topic/6.html m.goodpupil.cn/topic/7.html m.goodpupil.cn/topic/8.html m.goodpupil.cn/topic/9.html m.goodpupil.cn/topic/10.html m.goodpupil.cn/topic/12.html m.goodpupil.cn/topic/11.html m.goodpupil.cn/topic/2.html http://m.goodpupil.cn/topic/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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